我国现行的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布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该规定参照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日内瓦会议通过的《无线电规则》,将无线电业务分为若干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22-92确认,定为以下业务,具体种类及定义如下: 1、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注:除另有说明外,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2、固定业务 特定的固定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主要业务种类 业务。 3、 卫星固定业务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位于各特定的固定点上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这种业务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也可包括卫星间业务中出现的卫星至卫星链路。 4、航空固定业务 主要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点之间所提 供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5、卫星间业务 在人造地球卫星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6、空间操作业务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 线电通信业务。 这些功能应在空间站的运营业务内正常提供。 7、移动业务 移动电台与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8、卫星移动业务 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即 a.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站之间,或该业务所使用的空间站之间的无线 电通信业务; b.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站实现的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业务也可包括其操作所必须的馈线链路。 9、陆地移动业务 基站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0、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1、水上移动业务 海岸电台之间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上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2、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各营救器电台及各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港口操作业务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不包括在内。 14、船舶运行业务 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各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有关船舶运行的事宜。 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不包括在内。 15、航空移动业务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各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发信机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上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6、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7、广播业务 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的发射、电视的发射或其它方式的发射。 18、卫星广播业务 利用空间站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9、无线电测定业务 利用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0、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站进行的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1、无线电导航业务 利用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22、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须的馈线链路。 23、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用于船舶航行和船舶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24、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25、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用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26、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27、无线电定位业务 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28、气象辅助业务 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9、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卫星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各空间站之间的链路,在这种业务中: a.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有关地球特性极其自然现象的信 息; b.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台站收集同类信息; c.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d.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包括其操作所必须的馈线链路。 30、卫星气象业务 用于气象的地球探测业务。 31、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它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受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2、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站开放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3、空间研究业务 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它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4、业余业务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求利润。 35、卫星业余业务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站开展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6、射电天文业务 用于射电天文的一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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